我省社会办中医纳入城乡医保范围

时间:2017-08-29 09:3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赵汇 点击: 载入中...
  放宽准入门槛、减少审批手续、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我省社会办中医纳入城乡医保范围
  
  大西北网讯  8月28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方案》明确,适当放宽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准入门槛,减少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运行审批限制。全省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对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方案》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在全省中心城区、各县城、乡镇和行政村兴办的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和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等,各地可以探索将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
  
  《方案》明确,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审批手续,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为申办中医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提供中医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务。
  
  各地要拓宽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投融资渠道。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偿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融资政策,探索允许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同时,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资源流动和共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开展合作,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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