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记者张小燕通讯员杨金涛)你为别人的借款行为提供过担保吗?如果借款人承诺每月5000元的回报,你会用你的房产为其做抵押担保吗?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为他人作担保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丁某系甘肃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生产周转困难,欲向李某借款6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丁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同时丁某找到罗某,请求罗某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给罗某每月5000元作为回报,担保期为三个月。罗某为了赚取15000元,以自家的房屋为丁某提供了担保。因该房屋登记在罗某儿子王某名下,王某遂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还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承诺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住宅作为抵押,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丁某下落不明,其公司也早已被列入不良企业名录,李某遂将借款人丁某及担保人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本案由办案人员多次调解,原、被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甘肃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含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748800元,并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王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罗某和王某只看到了债务人许诺的每月5000元的高额回报,可他们不知道的是,丁某及其公司是多起民事纠纷案件的被告,如果丁某及其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王某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无法偿还就要以抵押担保的房屋偿还债务。如果王某拒不偿还,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为他人作保时一定要谨慎,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