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现将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相关费用的缴纳事宜通知如下:今后,禁止兰州市各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提前收取有关办证的各项费用,在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后向购房人进行转移登记时,可根据购房人的自愿选择由开发企业代收代办。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