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1.5%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
大西北网讯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7日转发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6〕130号)废止。
根据相关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