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通过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12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担责
大西北网讯 6月29日,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条例》从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方面,构筑了中小学生人身安全“防护墙”,将于明年起实施。
《条例》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同时规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制度避免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有利于后续司法对调解协议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
《条例》还对学校责任进行了划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规定了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或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四种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