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然发病 男子因抢救超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

时间:2016-11-19 10:26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煜 点击: 载入中...

  工作中突然发病 男子因抢救超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


  今年9月23日,乐山市草堂高中食堂工作人员杜文良,在收拾餐具时突发疾病,伴随呼吸系统衰竭,并于9月26日宣告不治。杜文良的女儿杜珏在向乐山市人社局申请认定为工伤时,却被告知,因其父抢救时间达到56小时,比《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多出8个小时,因此“不予认定”。事发将近两个月,杜珏仍在为其父的事情奔走。


  昨日,多名法律界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业内对“抢救48小时以内无效死亡”,这一工伤认定标准素有争议,而在实际认定中,关键点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照搬“48小时”这一标准,显得缺乏人性关怀。


  工作中突然发病


  一份由乐山市草堂高级中学向乐山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出具的《关于杜文良同志工亡补偿的申请》,详细披露了杜文良发病当天的情况。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份加盖有乐山市草堂高级中学公章的文件中称,杜文良系该校食堂管理人员。今年9月23日下午6时左右,杜文良在带领工人卖完晚餐后,收拾餐桌时,突然倒地昏迷,并伴随大小便失禁。随后,杜文良先被送至乐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急救,接着又转院至乐山市人民医院,最终于9月26日上午5时15分宣告不治。


  这份文件中同时强调,事发当日,杜文良从上午6时开始安排早餐工作,至发病时,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2个小时。


  草堂高级中学据此称,杜文良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长时间加班和劳累过度突发疾病身亡”,并向上级部门为其申请认定为工伤。


  杜珏告诉新京报记者,父亲今年59岁,自1986年以来,已经在食堂这一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了30年。尽管身为管理人员,他一直与工人一起干活。杜珏透露,父亲3年前曾有过冠心病史,并曾经因此住院达到半个月,但本次发病与过往病史是否有直接关系,目前尚无法证明。


  抢救56小时后身亡


  尽管有了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书,杜文良的工伤认定过程,依然是一波三折。


  杜珏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办完丧事后,她即着手准备申请材料。今年10月8日,杜珏将包括父亲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和工作合同等在内的申请材料,递交给了乐山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科。


  今年11月16日,杜珏收到了人社部门下达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新京报记者看到,这份决定书中,对杜文良的救治情况、诊断结论、受伤害经过等均有详细记录,而在认定结论一栏,乐山市人社局认为,杜文良所受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第十四和第十五条中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杜珏告诉新京报记者,从入院到最终确认死亡,杜文良共抢救了约56个小时。而正是这多出来的8个小时,使得杜文良的工伤认定申请被拒。


  ■ 焦点


  1 “双工”死亡是否可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称“48小时以内”是硬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情形,均需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下简称“双工”)。在杜珏看来,杜文良突发疾病时,系在学校食堂内收拾餐具,满足“双工”条件,而其入院治疗当天,医院便已经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实际抢救时间并没有超过48小时。


  新京报记者看到,乐山市人民医院下达的《病危通知书》,签发于9月23日晚8时。此时,距离杜文良入院抢救,刚刚过去两个小时。杜珏称,此后,父亲一直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直到9月26日宣告不治。


  对此,乐山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抢救时长的认定,以医院下达死亡通知书为准。按照这样的计算标准,杜文良的抢救时间为56个小时,超过了认定标准。“‘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没法放宽,也没有依据放宽。”


  2 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标准如何出台?


  经历较长政策制定过程,2003年规定施行并沿用至今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认定,除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外,还需满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患职业病”两者之一。而实际上,非职业病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能够成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也经过了较长的政策制定过程。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均未提及因疾病而导致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直到199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才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自此,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才得以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3 “48小时之内”认定工伤有何依据?


  律师称具体时间本身无意义


  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峰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具体政策制定中,由于难以界定突发疾病是否因工作原因而起,为了防止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疾病,被无限连带地纳入工伤认定范畴,《劳动保险条例》中,加入了“48小时以内”这一认定标准,目的在于确认“突发疾病”性质,并增强可操作性。


  秦峰表示,这样的规定,在简化工伤认定工作流程之外,客观上也制造了尴尬。在实际认定中,往往出现“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而与工作具有关联性的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却不被认定为工伤。”秦峰称,更有家属为了达到这一认定标准,在患者抢救达到48小时,已经确认病危但尚未下达死亡通知书的情况下,要求停止治疗。


  48小时,这一时间规定有何依据?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具体时间上,并无明确指向。“48小时也好,72小时也好,都是作为一条线存在的,具体的时间本身没有意义。”秦峰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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