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本报那大10月27日电 20岁的儋州男子蓝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姨黄某的小轿车,不料撞死女子鲁某。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蓝某和黄某分别赔偿259124.15元、233910.35元给鲁某亲属。
2015年12月19日18时许,蓝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小轿车,途经中兴大街西延线雅拉湖畔路段时,遇到鲁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在前方同向行驶。因蓝某未确认安全距离,导致轿车追尾撞上鲁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鲁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蓝某驾车逃离现场。19时许,蓝某驾车到公安机关投案,酒精检测结果为168.0mg/dL,属醉驾。案发后,蓝某赔偿鲁某亲属3万元。
车主黄某并未直接驾车,为何也要担责?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指出,一是黄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蓝某无驾驶资格,仍将该车借给蓝某使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是黄某作为车主,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应当由其先行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二人的过错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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