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近年来,随着建筑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的全面开放,建筑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形势、利益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建筑市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模式相对滞后和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盲区。现行规定大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和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了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