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拓宽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渠道

时间:2016-08-03 15:3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交通参与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公安厅决定进一步拓宽有奖举报渠道和范围,在利用“随手拍”微信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交通参与者可根据视频资料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核实后兑现奖励。


  据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要求,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调查核实,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举报人通过视频、照片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接报单位,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录入违法行为,通知被举报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提供的车辆驾驶人,兑现奖励。全省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协查单位,以方便举报人为原则,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举报人通过视频、照片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线索,接报单位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取证要求,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资料进行审查,能够清晰、准确地记录违法时间、违法车辆号牌、违法车辆外观、违法行为过程或者违法事实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线索初步审核意见反馈举报人。对符合证据基本要求的,应下载举报资料后对举报信息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对初审通过的举报线索,接报单位或者协查单位依法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对举报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宣读或者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笔录中注明。接报单位在取证完毕后,通知被举报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举报人提供的车辆驾驶人15日内接受处理,遇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发现举报人有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嫌疑的,移交所属公安机关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办理。


  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违法行为,按照《甘肃省有奖举报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甘公(交)发[2011]31号)和《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甘公(交)发〔2010〕18号),对举报人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列入办案经费补助项目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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