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月4日,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我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本次案件的详细诉讼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
2016年7月1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就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2016)甘06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原告授权董事冯瑛在2015年11月5日代表原告参加了被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达会议现场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发现被告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上签字时发现,由于董事会秘书未参加会议所以会议记录不是董事会秘书所书写,也没有董事会秘书的签字,这是严重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被告公司章程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表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同时原告还发现被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存在其他程序违法情形,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三、判决情况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向本公司送达了(2016)甘06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撤销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公司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对该判决结果公司将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不涉及诉讼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甘0602民初1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