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将停止销售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机动车

时间:2016-05-23 16:1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获悉,兰州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据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在兰州市办理迁入手续。自今年7月1日起,外地转入兰州市的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不予转入登记注册。同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禁止黄标车转入,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的,车辆管理部门凭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登记注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兰州市销售、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重型机动车执行国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的第V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符合国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兰州市停止销售并不予登记注册。


  此外,凡新车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后三个月内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依据有关规定,视同黄标车由电子警察进行抓拍并进行相应处罚。新车达标车型排放标准市民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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