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挤占。已经取消或者挤占的,应当限期重建或者恢复。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禁止公共机构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推行节能低碳绿色消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禁止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检查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测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使用节约能源专项资金的;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