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速一支队组织民警积极开展《刑法修正案(九)》的学习培训,民警在掌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成功办理首起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罪违法犯罪案件。
11月3日16时许,辖区韩家河大队民警在兰州南收费站执行定点勤务对途经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甘A2N8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杨XX(甘肃天水甘谷人,男,21岁)出示的驾驶证有伪造嫌疑,遂将其带往大队进行调查。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杨XX在全国范围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询问得知:杨XX称自己从未在驾校报名学车亦未参加任何考试,只是通过朋友花12000元买了一本假的驾驶证。
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杨XX的违法行为构成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罪。韩家河大队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班,连夜对杨XX进行询问并固定证据,进行案件办理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杨XX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因其认错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为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15年11月5日,韩家河大队报请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批准,对杨XX以买卖、使用伪造证件罪向七里河分局缴纳5000元保证金后予以取保候审。
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办理的首起刑事犯罪案件,为支队下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了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