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日前,甘肃省食药监局公布了组织起草的《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明确,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等4类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等7类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细则》明确,以下4类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采取流动、临时经营方式,或从事传统、具有地方特色等食品经营的摊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铁路和民航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细则》明确,以下7类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在商场、超市内具有单独主体资格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