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呈现向知名电子商务平台集中的特点。这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大都集中在浙江、北京、江苏、上海等经济大省(市)。按现行“法人在地统计”原则,电子商务企业产生的交易额、营业额、利税等计入企业总部所在地,广大电商货品来源地往往享受不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利益,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部分地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性。因此,不少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建电商平台或园区,又造成重复投资、同质竞争、资源浪费,效果不佳等问题。
因此,必须加快贸易统计和税收征管创新,建立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区域协作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全国电子商务协同、集约发展。建议商务部牵头协调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建立全国电子商务发展区域协作和利益共享机制。一是跨省区市经营的超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亿元)的营业额、利税等经济指标,由企业总部和电商货品来源地省、市、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分享的税收由财政部按上一年度分地区电商货品量等指标进行分配,通过当年体制结算补助各地。二是对网络零售额等,由企业总部和电商货品销售地省、市、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分算,并计入各省区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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