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伤害救济制度亟待完善

时间:2015-10-28 06:50来源:大西北网-中国青年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矫形鞋、助行器、电动蹬车、站立床等复健用具,堆满了朵朵的家。“记得有一天深夜,我发现朵朵睡觉的床单湿了一片,她在那里哭,‘我永远都站不起来了’。”朵朵的爸爸说。现在8岁半的她,每天上学只能靠坐轮椅或让父母背去。

  历经两年半、3次鉴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的朵朵,最终拿到了所患急性横贯性脊髓炎与接种的A+C群流脑疫苗“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结果,也因此获得了一笔政府的补偿款。

  “疫苗致害,并不简单是侵权问题或补偿问题,而是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表示,当损害发生后,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而又公正的补偿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不管是不是因疫苗造成的伤害,受打击的都将是公众的信心和政府的信用。“国家补偿,补偿的是民众对于疫苗接种制度的信心。”

  再也站不起来的孩子

  2011年10月18日,4岁9个月的朵朵,在区实验幼儿园被补种了流脑A+C疫苗。11天后,她的身体状况突然急转直下,患上了急性横贯性脊髓炎,辗转各地医治,仍留下截瘫的后遗症。

  “孩子从发病到现在没有一点好转,属于完全性的脊髓损伤,康复无望。”朵朵的妈妈说,女儿肚脐以下始终没有知觉,无法运动,大小便也难以感知。

  次年6月4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残疾人联合会填发了朵朵的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

  2012年3月,在朵朵发病的5个月后,她们一家拿到了由所在的红花岗区疾控中心提供的第一份鉴定结论。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称,朵朵“因感染病毒,脊髓受病毒感染致病,与接种A+C流脑疫苗关联性极小”。

  治疗结束后的同年夏天,遵义市疾控中心回应了朵朵家的第二次申请,结果与之前几乎没有差别。

  因对此存有异议,朵朵一家来到了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朵朵家人称,当时遵义市还未有具体的医学会等鉴定部门(按照规定,疑似异常反应的鉴定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组完成,若对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限定日期向所在地的医学会再次申请——记者注),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许可及委托下,她们的异地司法鉴定最终被受理。

  在距离朵朵一家得到第二次鉴定结果还有14天就满整整两年之时,这份司法鉴定终于完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朵朵的“急性横贯性脊髓炎”可以由神经系统病毒感染、疫苗接种等多种因素引起,且多在急性感染或疫苗接种后发病,因此,朵朵患病“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

  近几年,有关预防接种的风波没有间断过。

  今年9月11日,自称山西疫苗事件当事人的赵鑫(化名)起诉省卫计委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9月17日,媒体又曝光了河南周口沈丘县等地300多名幼儿疑似接种过期疫苗造成死亡的消息。9月18日,沈丘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回应称,此次媒体报道的该县5例疫苗接种事件,有3例发生在2014年,已得到妥善处理,今年发生的两例疫苗接种事件,经调查均与“接种过期疫苗”无关联。2014年,该县赵德营卫生院接连发生几例接种疫苗引起患儿发病死亡事件后,县委县政府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类似的情况正在其他地区出现,一些孩子像朵朵一样,最终得到了患病与疫苗存在关联的结论,但多数孩子则仍在等待鉴定及调查结果。

  此前有报道称,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疫苗的不良反应概率徘徊在百万分之一到百万分之二之间。但在百万分之一的发生概率里,受种的孩子一旦“中招”,给每个家庭带来的伤痛却是百分之百。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表示,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疫苗质量不过关及接种过程中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接种前孩子处于患病的两周潜伏期内,症状还未显现。而在两点均没问题的情况下,具体到每一只疫苗的混匀等生产技术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加之孩子体质、天气等外在环境综合作用,也可能会发生不良结果。

  呼吁建立救济基金并完善监督机制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曾指出,近年来,我国疫苗伤害纠纷呈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趋势。“现行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较窄、补偿标准不够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的问题。”

  因为贵州省未正式颁布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朵朵家人称,朵朵的补偿款参照依据是该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条文。

  刘洪华指出,我国对疫苗伤害救济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构建怎样的救治体制目前还处于多元化探究阶段。

  据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补偿,需区分疫苗的种类。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而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如水痘、流感等二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救济范围仅限于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造成的损害。

  陈飞基于团队的研究表示,对于疫苗引起的一些严重伤害,一次性的补偿远远不够。即使是已经认定为“偶合反应”的孩子,国家也应给予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要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纳入医保项目;二则应该建立“救济和补偿遵循无过错原则”。他认为,“只要是接种疫苗后出现了问题,政府都应予以关注,不争论谁对谁错、疫苗安全不安全、小孩健康不健康。毕竟对一个家庭来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百分百的苦难,是小孩一辈子的事。”

  刘洪华补充说,疫苗接种的补偿费应从现行的“预防接种工作经费”扩大,疫苗生产的企业、政府、社会力量等都应整合投入。2014年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文中,也提到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

  律师杨铮说:“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出台的,主要都是‘办法’‘规范’‘管理条例’和‘指导意见’,直接的法律比较缺乏。”他建议下一步的立法可涵盖保障和监督两方面,建立终身保障机制并完善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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