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100名终生禁驾驾驶人
酒驾判处最高刑13年
大西北网讯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醉驾入刑施行以来,对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形,被依法实施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终生禁驾”。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第一批终生禁驾的100名驾驶人。
据介绍:向社会公布“终生禁驾”名单的目的,在于警示教育驾驶人,使其清醒认识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同时,震慑心存侥幸的交通违法犯罪人员,提醒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交警总队此次公布的第一批100名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涉及全省14个市州。其中,因酒驾的案件26起,因肇事逃逸的案件74起;有23人被判处实刑,71人被判处缓刑;驾龄最长的20年,最短的3个月;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23岁。酒驾判处最高刑的13年——2011年7月3日15时许,薛某某醉酒驾驶甘ABX1XX号轿车,在永登县城大什字北口驶入盘旋路段施工现场,沿盘旋路段顺时针绕行一圈后将在前方迎面堵截的施工人员撞倒致伤,后驾车继续前行,再次绕行后驶回北口,与正在施工推铺机相撞后停车。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逃逸判处最高刑的11年——2012年8月27日6时20分,张某某驾驶甘DA5XXX号小型轿车,在佛慈大街将1行人撞倒致死后逃逸。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指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