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200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省份。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36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424万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特殊群体也大量增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此外,社会生活的变化导致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因赡养、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为适应新形势,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贵乏老年人权益保障,需要对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修改。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目前《条例(草案)》共9章65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和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宜居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同时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同时,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应当对老年人在精神上给予关心,满足老年人精神和文化方面的合理要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利用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扣留老年人的证件。赡养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赡养人要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辅助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合老年人需求的生活、文化、体育、医疗、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通过购买服务、正常扶持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多种便捷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开展认亲养老、扶贫助老等活动,为孤寡、残疾、失能、失独等老年人提供帮助。对于养老机构就业的人员,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省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三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风景区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应当安排一定时间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上述优待规定。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坐(席)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