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我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并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意见》明确,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