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发回重审被判死缓,再上诉……历经五年漫长审判,广东高院终审宣判——
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发回重审再次被判处死缓,再上诉……历经近5年的漫长审判,从一审到一审重审再到二审终审,曾经的抢劫死刑犯陈传钧终于捡回 了一条命。昨日上午,广东高院对这起抢劫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其无罪。
事件回放
劫匪锤杀杂货店老板一家致一死
画面切回到十四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 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 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
对话法官
有目击证人且被告人表现不合常理
一审为何判有罪?
为什么二审会从死罪改判无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承办法官石春燕向记者详解法官的办案思路。
石春燕表示,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也是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的。首先,当年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 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对附近工厂的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 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正是综合了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不仅如此,还有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证人方少华指认,案发几分钟之后,其去到现场见陈传钧在店门口喊“救命”;被告人陈传钧在有罪 及无罪供述中均始终承认其到过案发现场,但对自己是否实施了抢劫则供述不稳定,其中供述案发现场提取到带血的衬衫是其在现场换下。另外,陈传钧本人做过六 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打击对象、打击部位、抢得财物、作案后见到证人(方文盼)来到现场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 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同时,陈传钧所做的无罪辩解似乎不合常理。陈传钧关于其去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而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其作案而在现场换衣的辩解,与 正常人在与己无涉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且陈传钧案发后九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陈传钧具有躲避的心态。
关键证物灭失且无直接目击证人
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那么,为什么高院现在要改判陈传钧无罪呢?石春燕表示,这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即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首要的是 客观证据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 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同时,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其去货架拿货时被人 从后面打晕,没有见到行凶者;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现场,且证言之间有矛盾。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传钧在喊“救命”,而非目击陈 传钧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证人方文盼证明,其听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当时的这一说法。但是,陈传钧是福建人,户 籍间存在重大矛盾。
另外,被告人陈传钧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陈传钧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且其有 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等。
据此,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从死刑到无罪压力山大?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为查明事实,高院在发回重审时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补查与补强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毕竟时过境迁,难以取得实效。下判之前,广东高院再次就该案的事实认定、证 据判断问题书面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书面答复:“本案在侦查取证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证据存在瑕疵,对陈传钧作案不能作出唯一认定。”
面对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与被告人悬于一线的人身自由,公诉方态度肯定的有罪指控与辩护方旗帜鲜明的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人民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宣告被告人陈传钧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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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记者获悉,宣告陈传钧无罪,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 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另外,法院已经根据被害方因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以及暂时未能获得民事赔偿的状态, 为其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从经济上部分弥补被害方所遭受的创伤。同时,也已告知被告人陈传钧,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