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于7月17日正式生效。2007年,该条约由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戴秉国与法国司法部长克莱芒在巴黎正式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国国民议会分别批准了该条约。
该条约共23条,对双方开展引渡合作的原则和方式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拒绝理由、联系途径、请求和相关文件的提交、临时羁押、决定和移交、过境、费用以及生效和终止等。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已于2007年9月20日生效。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最重要的法律基础,中法引渡条约的生效标志着两国司法合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等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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