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管理好我省的肥料使用,省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办法(送审稿)》提出,肥料使用者应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和肥料产品使用说明,确定施肥品种、数量、时期和方法,合理使用肥料,防止土地污染、地力衰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施入农田。
未取得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或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或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或未按配方肥规定而生产、经营配方肥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或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外省登记的肥料产品,肥料经营者不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