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禁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时间:2015-06-03 16:5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意见》提出,我省要完善防护制度,降低职业暴露风险。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在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治疗、传 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 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按照各地实际需求,全省要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 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


  《意见》确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要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 、致残、死亡的人员,分别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同时,按照国办《意见》,对直接参与国内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实验检测、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给予临时性及应急性工作补助。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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