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日前召开《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据悉,《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章的制定出台,是省政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省工商系统从去年11月10日起,参加了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为期1个月的彻底清查行动。之后,为巩固清查效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全省工商系统又连续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整治规范行动,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
据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侯中甲介绍,从事非法集资的投资类企业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向特定人群和不特定人群集资的情况。 一些法律知识欠缺又贪图高额回报的群众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也为一些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可趁之机。非法集资领域已渗透到多个行业,形式由生产经营投资直接发展到吸收存款,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尤其是非法集资往往通过私人关系口口相传、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多头开户、资金帐外循环等情况,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受害人在短期利益的诱惑下前期不愿举证,导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甘肃出台投资类企业“十八条”亮剑非法集资
去年下半年,全国多地发生投资公司非法集资和“跑路”事件,给涉事群众造成了很大损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区也有多个投资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资,使参与的群众蒙受损失,也为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上升的势头。
受省政府委托,省工商局代拟起草了《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4月20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116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八条,重点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概念、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明确,投资类企业被认定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由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企业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 《办法》规定,投资类公司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因此,投资类企业在对外宣传中不得出现金融服务等字样。我们希望投资类企业都能够守住诚信经营的“底线”,不要去触碰法律法规的“红线”,诚信为本,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