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我保证向法庭如实作证,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自愿接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鼓楼巷法庭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申请证人张某、刘某出庭作证,合议庭在向证人张某、刘某释明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责令其签署了保证书。首份证人保证书就此正式走上城关法院司法实践的舞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今年2月4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承办法官根据该解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是对该项规定的具体落实。
对证人与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以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的方式出庭作证,不仅是明确证人需对自己证言负责,也是维护司法权威、避免伪证、假证,促进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司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