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第115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正式予以公布。该《规定》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省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省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省政府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过信函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省政府根据其相关部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授权有关单位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省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