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关键在于改变政治生态

时间:2015-04-01 10:43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敬波 点击: 载入中...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祭起三大利器:记录、通报、追责。

    来自于外界的干预,尤其是党政机关主要领导的不当干预,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良因素,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更是造成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中办、国办的上述文件规定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警示了领导干部,也将切断权力滥用的通道。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一旦公开,即使没有被追究责任,也会对从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这一制度会对领导干部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对于促进司法独立审判意义重大。

    但是我们必须警惕该项制度可能在实践中“一股风”、“走过场”。中办、国办文件的法律效力没有国家法律高,有些党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时都大打折扣,可以想见,这样的制度很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中央的政策经常遭遇地方梗阻,这项制度也不例外,而且其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异化的可能性更大。

    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广而告之,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这个制度,让广大领导干部了解、知晓干预司法可能造成的危害。另外,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将法治状况纳入政绩考核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是一日形成的,因此,要彻底根除这种情况,也绝非一日之功,上述制度不是短期的,而需要常抓不懈。

    其次,必须扩大通报范围,提高向社会公开的程度。如果通报范围过窄,无法突破当地的小圈子,难以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地方法院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干预记录向上级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可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做全国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广为告知。

    最后,要让法官挺直腰杆依法办案,最根本的,必须改变政治生态。目前,在国家的政治生态中,相对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党政主要领导的一句“以大局为重”就可能让法院院长“心领神会”,将领导的“看法”凌驾于国法之上。要让司法机关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完全“脱敏”,必须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的政治生态。(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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