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评估机构从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部门直接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现场气象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部门汇交。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委托不具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的机构进行评估的;伪造、涂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行为等,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未按照规定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等,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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