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5-01-28 15:5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为完善兰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兰州市政府草拟完成了《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建成《规定》(草案)),就此兰州市政府就《规定》(草案)内容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至2月5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邮等形式将意见送至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在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该《规定》(草案)。根据介绍,《规定》(草案)所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及养老设施、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
 
 
  据要求,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用地周边服务设施现状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种类、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设置要求等内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作出划拨决定书时,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需移交的设施。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规划条件、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
 
 
  根据要求,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享受市级审批权限的管理单位),在核定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时,应对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教育、公安、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卫生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审定的施工图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合同中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种类、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建筑标准、建设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核实《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内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在《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居住区建设项目用地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和义务一并转移,重新签订《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确立的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
 
 
  预售房屋当公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内容
 
 
  《规定》(草案)指出,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公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内容、配建位置、规模,并作为预售、销售的附件纳入到预售、销售合同中。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批内容配建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中小学、幼儿园、街道社区用房、养老服务用房、派出所、市政公用等设施和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以及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辖区政府或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不得违反《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增加接收条件。对已经履行《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的建设单位,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履行完毕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核实《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和《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履行完毕证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核实《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配建移交合同履行完毕证明》。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不按本规定履行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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