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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部分司法考核指标,并非在弱化司法行政机构的执行能力。相反,是在从本质上提升其立案审判作风,使之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中央政法委1月20日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司法考核指标的设立旨在提高其办案效率。某些客观真实的数据可以作为衡量的标准,但由于“犯罪黑数”和选择性立案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对破案率进行“注水”的现象并不少见。这样畸高的数字本身没有什么存在意义,而仅凭一个个数字就将案件“盖棺定论”的行为,也实在单薄无力。
况且单纯根据指标进行考核的制度,也容易导致部分司法干部“年底不立案”、“审判不依法”等渎职或变相渎职行为,滋生错误的司法“潜规则”。
呼格吉勒图案的发生,究其根本,也是与这些不合理的考核制度有关。一味地追求考核好评,而忽略了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草率定案。这不但是对道德观念的冲击,也违背了司法考核制度设立的初衷。
冤假错案往往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无时无刻不在给司法机构敲响警钟。人命关天的大事容不得半点轻率,如果硬性指标影响了办案人员的判断力和执行力,就必须彻底剔除,从而构建起真正以理性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格局。
纵然取消破案率等考核指标只能算是形式上的突破,但其帮助办案人员消除心理负担,使案件侦破重归理性的良苦用心值得肯定。想要厘清外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认识,彻底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在弱化考核指标的同时还需着手解决激励机制、监督鞭策制度的问题,以免怠惰之风卷土重来。
清理司法考核指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水平,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实际行动让人民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