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督促和指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工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本制度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推行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的目的是强化经营者自律,及时预防、有效处理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和潜在的消费纠纷,预防和避免消费纠纷升级,促使消费纠纷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构建和谐社会。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约谈,即:发生群体性投诉的;经营者一年内因商品或服务重大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累计3次以上的;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与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累计2次以上的;商品质量抽检认定存在的质量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倾向性的;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商品质量抽检不积极配合、无故拒绝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后仍未主动改正的;及工商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通报商品质量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及自律制度等情况说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宣传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职责,督促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消费纠纷;指导经营者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约谈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启动约谈程序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领导批准,涉及业务交叉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约谈前3日内向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特殊情况可以电话告知。约谈可以邀请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约谈时应确定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应如实反映约谈过程、内容和结果,并由约谈人员、约谈对象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约谈记录应当存档。必要时形成约谈纪要。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约谈内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于15日内向实施约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