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3日讯 几年前,浙江东阳的陈先生在酒泉市区接管父亲的牙科门诊部,2012年,陈先生被推选为酒泉市政协第三届委员会委员。2011年8月27日,酒泉市某公司经理马某甲向陈先生借款165万元,借款到期后,马某甲先后分多次向陈先生偿还现金109.1万元,双方为其余欠款逾期未还发生纠纷。2014年12月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令借债人支付陈先生的165万元借款,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借债人认为利息结算方式和数额不合理提出上诉。陈先生称,这笔债务发生在他担任政协委员前,一审判决合理合法,他将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前,陈先生还曾向几名借债人发放借款也发生过纠纷。就此事,酒泉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主任王若彤表示,政协委员应带头遵纪守法,其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属发放高利贷等违纪违法行为,需司法部门界定;一旦政协委员违法违纪,政协将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甚至撤销委员身份等措施。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