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2日讯 女子因绩效考核中考评欠佳被用人单位辞退,被辞退后却并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相继申请仲裁、提起上诉、提请再审并最终获赔数万元。1月4日,天水中院对外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两被起诉单位共向上诉人邓某支付各项赔偿金约5万元。
2005年11月,邓某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3月,天水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与甲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并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将邓某派遣至甲公司工作。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政策缘故与天水市劳务派遣中心终止劳务派遣协议。
2009年2月,同属劳务派遣服务性质的乙公司成立,同年3月21日邓某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1份,约定工作期限为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3月20日,工作地点为甲公司,岗位为营销员。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1年和2年,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日为2013年3月20日。
2012年年底,邓某因当年绩效考核欠佳,被退回乙公司。2013年4月17日,乙公司书面通知邓某限期到公司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报到后果自负。邓某收到该通知后未与甲公司、乙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而是向天水市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邓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给原告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474.12元;被告甲分司给原告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97.3元、退还养老保险612元、押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
宣判后,邓某不服,遂向天水中院提起上诉。天水中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清楚,但在天水市劳务派遣中心与邓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计算上有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该判决第二项;甲公司支付邓某经济补偿金5737元,退还上诉人邓某2007年代扣的养老保险612元,押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邓某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期间双倍工资34422元。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