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零释放”地板含有甲醛消费者索赔 一审被驳回诉请

时间:2015-01-09 08:5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状告商家存在欺诈,因“举证不能”一审法院驳回诉请

  大西北网1月9日讯 “确保零甲醛”的木地板,铺好后有异味,让小慧一家迟迟不敢入住。小慧找商家交涉遭到拒绝后其将商家、厂家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当时签订的销售合同,返还货款2.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1月8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驳回小慧诉请。宣判后,小慧提起上诉。
  
  去年初,小慧装修新家时,花2.4万元购买了广告中“确保零甲醛”的马德兰全能王木地板。但是,地板铺成后,小慧及家人闻到有异味,便怀疑有甲醛释放,一直不敢居住。为了解除这份困扰,小慧找到当初和她签订“一站式”环保装修销售合同的专卖店业主孙先生协商解决,二人还共同委托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固分局对购买的木地板进行检测。该局于2014年8月13日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木地板检测,检验报告载明:全能王木地板甲醛释放量1.1。后小慧和孙先生找到马德兰公司产品西北代理销售商——金煜通公司交涉,对方不予解决。小慧认为,木地板销售方、生产方存在欺诈,遂将孙先生、金煜通公司、马德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一站式”环保装修销售合同,返还货款2.4万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西固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根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表明:涉案木地板的甲醛释放量小于1.5,符合国家标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木地板在经过安装工序后致使房屋空气质量不达标,小慧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被告方存在欺诈;同时,小慧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为依据向三被告主张赔偿,也未提交其人身、财产损害的证据。据此,法院遂驳回小慧的诉请。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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