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地方已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但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差异非常大,限制条件也很多,几乎沦为“暂住证”的翻版,遭到流动人口的不满和抵触,具体实施情况也不太理想。从地方版居住证的规定细则看,虽然强调了持证者享有公共服务权益,但均设置了办理门槛和限制条件,诸如规定将子女教育条件与住房标准、就业资格等捆绑,劳动者收入标准不是按能力而是按照户籍,限制购房、购车等等,令外来人口沦为二等公民,处处都比户籍人口矮一大截。
我国流动人口数量高达2.45亿之巨,遍及全国各地,他们长期在外工作与生活,奉献自己的汗水,为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税收做出贡献,理应享有宪法赋予公平权益。但是,地方政府往往只想从流动人口身上获得好处,却不愿意让他们与户籍人口共同分享发展利益,甚至设置各种门槛予以限制,令流动人口为之心灰意冷。此种行为造成社会割裂,在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形成沟壑,必须予以改变。
居住证是为持有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凭证,不是为了管制和约束持有人的“枷锁”。如果新居住证在这方面不能有所突破,依然固守管理流动人口的旧思维,那么不仅难以助推户籍改革,反而会成为阻碍户籍改革的“绊脚石”,失去改革的价值和意义,也难以获得流动人口的认可和支持。因此,新居住证应勇于打破地方利益牵绊,将“同城同权”作为发展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时间表,倒逼地方政府加快融合步伐,从而兑现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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