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4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依据《实施意见》,我省将赋予各级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同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此外,我省还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各级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事业单位的债务要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政府举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我省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我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对投资者按约定规则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
对市县政府的举债省政府不救济
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对信用级别高、防控和化解债务风险整体效果好的市县政府,通过举借债务额度倾斜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到期债务偿还不及时、风险化解措施不得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核定新增政府债务规模、扣减转移支付增量等措施予以处罚,将扣减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