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固、七里河两区法院公布两起涉农犯罪判决——
受贿索贿7名被告人受刑罚
大西北网1月2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西固、七里河两区法院分别公布了两起涉农犯罪判决,7名“芝麻官”或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受贿、或是在村土地租赁过程中要挟承租商索贿,法院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对7人作出不同的刑罚。
A、城中村改造受贿3.9万办公室主任受刑罚
在纪委调查兰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西固区征地拆迁问题时,兰州市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兼兰州市西固区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主任董某,主动到市纪委交代其部分受贿事实。2014年12月28日,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查明,董某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先后收受评估公司经理3.5万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51岁的董某,原系兰州市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兼兰州市西固区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主任。2013年底,董某在兰州市纪委要求在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西固段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主动到纪委交代问题后,主动向兰州市纪委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4日,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挥中心交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审查董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红古区检察院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兰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启动,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找到时任兰州市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的董某,后兰州市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与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区8个村6000多户房屋拆迁评估项目,兰州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为向董某在公司业务工作中给予的帮忙照顾表示感谢,以及为了维系和董某的关系,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张某三次送给董某现金各5000元,共计15000元;2011年、2013年中秋节,张某两次送给董某现金各5000元,共计10000元;2011年,张某送给董某现金10000元;2013年张某送给董某价值40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
案发前,董某将所收现金35000元及价值4000元的手机一部已上缴。
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而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被告人董某主动到兰州市纪委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B、租赁土地索贿59.5万村委会6人一审领刑
以“能否继续租赁土地”为由,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村党支部书记与5名村委会成员要挟该村土地承租商,索要现金59.5万元。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判处6名村委会工作人员作出不同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朱某红、朱某华、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董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分别担任了不同的领导职务(其中朱某红担任了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某华为党支部委员兼村二组组长;朱某某、郑某甲均为村委会副主任;龚某某为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出纳;董某某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负责郑家庄村的一切村务活动。2011年9月至10月,兰州金洪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欲在该村继续租赁村上土地,从事其经营活动。朱某红、朱某华便以“能否继续租赁土地”为由相要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周某给予的现金,其中朱某红实得现金35万元,朱某华实得现金21万元。朱某红还授意周某给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董某某给予一定好处,便于其续租土地。上述四人在明知周某要求的情况下,非法接受周某给予的现金,并为周能续租村上土地提供方便。经查实,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分别收受现金1万元;董某某收受现金5000元。作案后,朱某红、朱某华、朱某某、郑某甲或将赃款出借他人,或用于家庭日常花销;龚某某、董某某将所收受现金存放于家中未使用。
破案后,朱某红家属退赃现金35万元,朱某华家属退赃现金21万元,朱某某、郑某甲家属分别退赃现金1万元,龚某某退赃现金1万元,董某某退赃现金5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红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朱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郑某甲、龚某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记者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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