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三罪昨在兰州中院受审
大西北网12月30日讯 虚构手机投资、石油设备配件生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5名“80后”诈骗自己周边人近8000万元。12月29日,兰州中院对吕钊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胡维宾、龚志强、程雁龙、费文斌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案情复杂,该案于30日继续审理,本报将追踪关注。
“我当时虚构手机、石油设备项目后,并没有让他们帮我去找钱。”庭审现场,该案主要嫌疑人吕钊不紧不慢地回答着法庭提问。吕钊出生于1980年,逮捕前是一家品牌手机兰州办事处销售代表。据吕钊陈述,2008年,做手机销售的自己被骗了13万元,为了偿还钱款,自己将手头现有的相关手机合同等文件,虚构出了一个子虚乌有的“手机投资”项目,并找朋友、同事开始了自己的“筹资”行动。
有着大学本科文凭的龚志强是吕钊的朋友。吕钊告诉龚志强,自己的手机生意利润非常优厚。龚志强便开始将该项目介绍给自己周围人,“投资吕钊的手机生意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承诺以投资本金的8%至10%返还利润”。据公诉机关统计,龚志强宣传骗得20余人信任,收取投资款共计5000余万元,而此钱款到账后又被转入吕钊名下。
此间,该手机项目又被胡维宾、程雁龙、费文斌等3人以同样的方法对外界开始了吸收投资款。经公诉机关审查,在吕钊集资诈骗过程中,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3人又以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为由,单独或通过他人吸收30余人存款,分别给吕钊非法投资款1500万余元、373万余元、224万余元。
据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吕钊谎称自己做手机生意,以定期返还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张某投资款40.39万元。此后骗取丑某、龚某、朱某等50余人投资款7174.7万余元,钱款被其用于返还虚假投资利润及挥霍。
同时,吕钊还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吕钊与魏某某以做手机为名,签订供货合同骗得他人信任后,数次骗得魏某某、丑某、朱某等人手机及货款共计800.7973万元。所得钱款同样被其用于返还虚假投资利润及个人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而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4人不具备吸收存款主体资格,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现场,吕钊在法庭上供述,“我承认当时虚构手机投资、石油设备配件生意是骗人的。但第一笔款项确实是自己与对方的投资获利。之后,许多笔的款项进账后,我还给投资人做了有关获利返款。”他称,自己知道纸里包不住火,由于进入的投资款较多,至今有些难以区分,要以审计报告为主。而胡维宾、龚志强、程雁龙、费文斌4人均认为并不知道手机投资、石油设备配件生意是虚构的,自己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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