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明年元旦起实施
小事故可自行协商就近快速处理
大西北网12月29日讯 昨天,省公安厅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凡发生无人员伤亡并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采取自愿或就近的原则,到任何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进行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凡发生无人员伤亡并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需具备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的;机动车可以移动的等条件。凡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采取自愿或就近的原则,到任何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进行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人逃逸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造成单方车辆损失事故的,不适用快速处理。
此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拒不撤除现场的,一律予以强制撤除;未按规定设置交通事故警告标志或使用灯光,以及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严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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