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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北网12月24日讯 日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医改办印发了《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办法》明确,2015年,全省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不包括中药饮片),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方面,对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后减少的收入,财政补助15%。由财政承担的15%部分,从2015年起,省财政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办法》明确,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后减少的收入,按取消药品加成前一年度的药品加成额核定。对核定的收入减少额,财政补助15%,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不超过75%,医院通过加强核算和管理消化10%。对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后减少的收入,由财政承担的15%部分,从2015年起,省财政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按照已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各地根据《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由医院加强医疗精细化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消化10%。
《办法》明确,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各地医保部门要结合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等变化情况,推进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改革,加强总额控制。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