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虚报职工工资私分国有财产
七里河市政所原所长等5人获罪
大西北网12月23日讯 2014年6月17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相关领导涉嫌经济问题。在初查过程中,该单位会计李某乙、出纳许某某先后陈述伙同原所长李某甲、副所长孟某某通过虚报部分职工工资的方法,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后李某甲、孟某某、书记施某某在讯问中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2月22日,记者获悉,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宣判,李某甲等五人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至2012年12月,李某甲在担任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所长期间,伙同施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孟某某,通过虚报十四名职工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1317884.36元,并先后将其中1045086元以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的名义集体私分给所领导及职工,其中孟某某参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为972122元。李某甲实际分得17717元、施某某实际分得17245元、许某某实际分得19233元、李某乙实际分得10578元、孟某某实际分得14150元。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
2011年4月至2012年年底,李某甲安排该所原材料股股长刘某某(已死亡),通过材料商柴某某(另案处理)以开虚假材料费名义套取公款350280元,以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的名义集体私分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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