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危化车侧翻酿大祸雇主状告司机追偿被驳回
大西北网12月16日讯 危化车国道翻车,泄露易燃液体引发大火致路基下的31名村民不同程度受伤,这起发生在天水东岔境内的危化车翻车事故,仅烧伤者的损失就赔偿了291万余元。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事故赔偿后,车主又将雇员司机告上了法院追偿161万余元。
2012年8月21日早晨6时许,韩某驾驶满载粗芳烃的危化车行驶到天水东岔境内时,由于超速加之操作不当导致侧翻,易燃液体泄漏后引发大火蔓延到路基下面殃及31名村民,导致这些村民不同程度烧伤。而韩某本人也被严重烧伤送往医院抢救。该事故发生后,受害村民将危化车车主陈某告上法院索赔,2013年1月,法院调解陈某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之后陈某分三次向法院缴纳执行款291万余元。同时,法院调解认为,陈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以向司机韩某追偿。由此陈某将司机韩某告上麦积区人民法院,诉请追偿韩某赔偿11名受害人损失共计161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司机韩某有责任,但是另一方面雇主陈某亦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同时从双方的从属关系来看,司机韩某属于从属地位,雇主陈某作为车主拥有车辆支配权,收入利益亦归车主。而韩某从事高危作业获取的只是谋生的基本工资,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获得高利益。且在这起故事中韩某本人也受到伤害导致家庭困难和巨大精神压力。综合全案麦积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雇主陈某对司机韩某的起诉。2013年年底该案宣判后,雇主陈某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上诉人要求韩某承担责任是合法有据。
2014年10月10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12月9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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