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行道大面积坍塌父子俩坠深坑致残 法院一审判令—— 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126万元
大西北网12月13日讯 人行道路面发生大面积坍塌,刚好行至此处的李氏父子跌入二十米的深坑,导致58岁的李某构成六级伤残,31岁的小李却因此瘫痪在床,被鉴定为三级伤残。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李氏父子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因市政工程管处理未发现路面存在的隐患,疏于管理维护,故判令其赔偿李氏父子126万余元。
A 扑通一声父子二人跌入深坑
2013年3月24日21时许,李某和儿子小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民乐路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的人行道行走时,人行道路面发生大面积坍塌形成深坑。李氏父子躲闪不及,瞬间跌入这个深达十二米的深坑内,经龚家湾消防中队救援脱险后,小李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某于2014年3月26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伤筋病,股骨粗隆间骨折、股骨颈骨折”,小李的伤情为“骨折病,腰椎骨折,多处挤压伤。”
李某和小李经过治疗伤情好转后,于2014年5月3日出院,但是二人却因此而致残,李某无法正常行走,小李瘫痪在床。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小李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B 致残父子状告市政不作为
突发的意外,致使一家的两个顶梁柱双双倒下,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李氏父子将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他们认为,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有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维修的法定义务,而因市政部门的不作为才导致他们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时受伤致残,理应承担赔偿。
对此,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其承认对李氏父子构成侵权,同意依据证据、相关法定标准和已经支付的数额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C 法院判令赔偿126万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有对城市道路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养护和维修的法定义务,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视为被告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路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该道路设施疏于管理维护,致使二原告在正常行走中因路面坍塌受到伤害,被告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二原告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李氏父子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6万余元,二原告从被告处已领取的不属医药费部分的104126.01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驳回李氏父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