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12日讯 12月11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开宣判: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社区原党支部书记郑某因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经查,现年51岁的郑某,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社区党支部书记。2006年2月至2009年下半年,郑某在担任郑家庄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会计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违反财务规定作账,由王某甲每月虚列人员制作工资单,以发放工资的名义,给郑某、王某甲等人额外发放一份工资,虚报冒领该公司金港糖酒市场二期工程账内款项共计215200元,其中郑某分得69800元。
2008年2、3月,郑某在担任郑家庄新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兰州滨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找到郑某表示欲将其租赁的2.6亩土地进行开发建房,随后郑某主持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党支部会议,会议决定刘某支付新社区300万元之后将其租赁的2.6亩土地以转让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开发建房。后刘某在该土地上建造“金惠佳苑”7号楼工程期间,郑某帮助刘某协调执法局要求停工事宜、平息社区居民纠纷。为表示感谢,刘某在该工程完工后,将其中的两套住房送给郑某,共计价值6468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5万元。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曾以兰七检刑诉字(2012)第414号起诉书指控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16日,七里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郑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2014年7月22日,兰州中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新审判。2014年10月14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刘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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