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崔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定崔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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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通过姐姐帮人揽工程所得利润六四分成
现年43岁的崔某是河南省荥阳市人,系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办主任。他的姐姐自2004年2月12日至2014年2月11日担任兰州市市政管理处路灯管理所所长。
2009年,崔某利用姐姐职务便利,通过姐姐安排朋友小刘承揽该所的土建、维修项目,并与小刘约定利润六四分成。因小刘不具备施工资质,就采取挂靠方式承包施工。至2012年6月前,小刘送给崔某现金共计9万元。
2012年6月28日,崔某与小刘为节省挂靠费用,注册成立了兰州双合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名股东均为崔某的亲属(该公司系崔某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实际均未出资)。公司成立后,小刘以该公司名义继续承揽路灯管理所工程,崔某进行财务结算,所得利润仍是六四分成。至2013年年底,崔某先后4次从该公司累计分得66.5万元。
2014年2月,崔某的姐姐调离路灯管理所。同年3月,兰州双合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小刘为法定代表人,之后崔某从该公司再未获利。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涉案款项75.5万元。
2014年6月13日,崔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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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合法所得之说法院不予认可
案件在开庭时,崔某及辩护人辩称:“75.5万元是崔某的合法利益,崔某姐姐的影响力并不是小刘能否承揽到路灯管理所工程的决定性因素。”
对此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兰州双合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被告人崔某给姐姐打过一次电话,称小刘是其朋友,路灯管理所的项目希望能
让小刘承揽。之后,路灯管理所的项目均由小刘承揽,且二人约定利润六四分成。为规避法律及节约挂靠费用,二人以被告人崔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兰州双合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承揽路灯管理所的工程仍是基于崔某姐姐的影响。当姐姐在调离后,崔某再未分得利润,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崔某
所获利益均系其姐姐的影响,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