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9日讯 12月1日起,兰州市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在排污总量不超允许排量的前提下,企业可有偿转让排污量。本报此前对此进行报道后,不少读者和企业负责人通过新闻热线等方式询问:交易价格怎么确定?如何在交易平台交易?什么情况能受让,什么情况不能受让?……记者就此了解到,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由市级物价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平均治污成本确定交易参考价,但被列入县(区)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或者实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三种情形,企业不得受让排污权指标。同时,作为交易平台的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已于12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正在积极对具体交易做前期准备工作,预计近日将进行首笔交易。
■《办法》解读
排污权交易价格由三部门确定参考价
《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办法》明确,如果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调整,污染物交易种类可相应进行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由市级物价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平均治污成本确定交易参考价,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可按照行业类别和地区差别分类定价。
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分配排污权指标
《办法》指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排污权指标,并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兰州市环境资源储备中心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审核污染物排放总量出让方、受让方交易资格及交易的真实性,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监督和市级统筹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工作。
《办法》明确,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为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平台,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交易的日常工作,按要求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等咨询服务,办理交易鉴证。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或者申购排污权指标的,应当分别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与交易。排污单位通过交易中心提供的平台完成交易。
企业存在三种情形不得受让排污权指标
《办法》同时规定,被列入县(区)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或者实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的;在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其他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中被评为“警示”等级或不合格的;其他依法不能进行交易的情形等三种情况排污单位不得受让排污权指标。
另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易中心若管理混乱,严重扰乱交易市场,或未按规定将交易价款足额缴入市财政,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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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资金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据了解,与《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印发的还有《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规定》。该《规定》有效期5年,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主要用于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的环境污染治理等四方面,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
《规定》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价款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用于:排污权回收与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支出。同时,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执收、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