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2月1日讯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就2015年新农合的参合管理、基金筹集、补偿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5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360元/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人均90元。
明年起新农合个人缴纳90元
2015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方式将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合的原则,以农村户籍为依据,以户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参合人数应不少于农村户籍人数。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5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360元/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人均90元。
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风险基金应依照规定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结余总额已达到当年筹资总额10%的,不再继续提取。新农合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门诊统筹基金的划分原则上应不低于30%。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随着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增减,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转划使用,但总基金不得透支。
继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除风险基金外,原则上按30%比例设门诊统筹基金(含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基金)和70%比例设住院统筹基金(含普通住院、正常分娩、单病种定额付费、重特大疾病补偿基金),对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费用分别进行补偿,采取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严格补偿范围
方案明确,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对于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专项补偿项目,应先执行专项补偿,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新农合报销比例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和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各地必须按照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诊疗目录(2015版)》严格执行,规范审核。对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补偿政策详解
1.住院补偿政策
(1)住院起付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1000元、500元和150元。
(2)住院实际补偿比例。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80%。省、市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各地应按照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精神具体负责制定。
(3)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次年按规定缴费。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4)住院正常分娩补偿政策。住院正常分娩的,应先行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补助后剩余费用县级及县以上定额补助65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基础上,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5)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如果参合缴费未连续,只计算参合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按参合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未参合年度所发生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2.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规范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门诊参合患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原则上保持在6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就诊范围主要在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城区可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普通门诊应实行现场补偿,按比例“一站式”结算。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6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西医5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其中:中医诊疗新农合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农合补偿4元,个人自付1元。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10元/人次·疗程,西医9元/人次·疗程,其中:中医诊疗新农合补偿9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新农合补偿7元,个人自付2元。本报记者赵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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