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帮助建筑公司揽工程,受贿索贿6万元,一审判决——
七里河区建设局原书记领刑5年半
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原党组书记赛某(正科级),在任职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委员会委员、书记期间,帮助工程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并多次向其收受、索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房屋装修。记者11月27日获悉,红古区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赛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现年56岁的赛某,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设局委员会委员、书记,捕前系兰州市七里河区林业局党组书记(正科级)。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年8月11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红古区法院管辖审理。经查,2001年10月至2010年6月,赛某任七里河区建设局委员会委员、书记。2007年至2009年间,赛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挂靠在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请托,帮助王某承揽了兰州市七里河区辖区小街巷道路整治工程。王某为表示感谢,于2007年年底在赛某办公室送给赛某现金2万元;2008年4、5月份及2011年5月,赛某以有急事需要用钱为由向王某分别索要现金3万元和1万元。赛某将其所收受、索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房屋装修。案发后,赛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庭审中,赛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2011年5月涉及的1万元应是民间借贷,且赛某当时于行贿人王某而言已无职务便利,不能将该1万元计入受贿总额。
对此,红古区法院审理认为,赛某的供述以及行贿人王某的陈述都印证该款是基于赛某为王某承包七里河辖区小街巷改造工程提供帮助,赛某向王某索要的,赛某并未出具任何借款借据,且至今未归还,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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