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修订供热用热条例:困难居民取暖费可分期缴纳

时间:2014-11-26 09:13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崔亚明郭骊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说明
  
  供热管网及楼内共用设施归热企负责 困难居民暖费可分期缴首付不低50%


  
  大西北网11月26日讯
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简称《条例》)的说明”。
  
  非住宅热用户室内最低温度可约定
  
  《条例》明确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兰州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二次供热管网”有了明确的责任单位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在新修订条例中也首次进行了明确: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逐年解决。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
  
  采暖费可分期付首付不得少于50%
  
  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其余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
  
  热用户不得有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以及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违反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现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推迟供热处以十万元罚款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兰州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及时接管。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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