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1月16日讯,记者从省文物局获悉,从本月起,我省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将严禁设立私人会所,如有违规现象,将严肃查处。
据了解,此次执行的是《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所指的历史建筑是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公园范围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其中,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分四种,一是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二是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三是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四是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
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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